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19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91号)和国税明电[199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自己检查自己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情况,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保证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的重要措施。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日程,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检查方法为确保税收执法检查的落实,省局将于8月中旬至9月上旬,组织检查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州、市地税局要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三、时间安排为了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时间安排为:7月1日至7月10日为准备阶段。
7月11日至8月25日为检查阶段。8月26日至9月10日前,各地、州、市地税局务必将检查材料和有关数据、总结(含整改意见)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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