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情况的报告
云国税发[2004]160号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我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后,于6月11日至19日,召集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勘探局)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对勘探局及南方公司2003年底以前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增值税有关数据进行了汇总整理,为三省区国税局共同清理确认工作做了充分准备。6月20日至25日,由我局牵头在昆明召开了云南、广西、贵州三省(区)国家税务局共同清理确认工作会议,圆满完成了对企业2003年底以前勘探局及南方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实缴税额的清理确认工作,并经协商对贯彻落实国税函[2004]678号文件中税额确认、企业固定资产划分等问题达成共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3年底以前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及多缴税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单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计息,由原征收入库国税机关负责退库。
二、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范围按财税字[2000]3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划分。
三、对南方公司2004年以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分摊,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三省区国家税务局可单独或者联合对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2004年以后发生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主管国税机关应给予协助。检查核实数与南方公司及所属单位申报的经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数不符的,按照检查核实数进行处理。
四、经三省区国家税务局对1999至2003年底勘探局、南方公司及所属单位申报增值税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汇总,纳税人2003年底以前油气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38584822.58元、销项税额142640957元(不含广西查补部分)、应税销售额953059779.42元、已纳税额65435520.61元(含广西查补税款)、应退税额47544546.09元,其中:广西36449985.36元(含广西查补税款),贵州9156462.00元,云南1938098.73元。应退利息1065131.50元,其中:广西808971.68元,贵州230193.45元,云南25966.37元。(云南省应退税款及利息1964065.1元,将在近期内由原征收机关全额退库。)
附件:《关于滇黔桂油气田增值税清理确认情况的会议纪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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