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4]1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地税机关代开时,地税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也可以到地税机关指定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各地要做好旧版《云南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清理工作,并对新版《货运发票》的需用量进行认真测算,于7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三、《货运发票》开具的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暂缓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文件要求,《货运发票》暂时采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相关规定下发后,再按照总局的要求执行。
(二)为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第一行为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主管税务机关、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代码。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发票严格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的原则,同时不定期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单位进行检查。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自开票纳税人将取消其自开票资格,代开单位将取消代开资格。
六、新版《货运发票》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还没有使用完旧版《货运发票》的地方可以继续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2022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期内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在集中缴费期间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移动支付,丰富纳税人缴税方式,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在原有三方协议缴款、招行“一网通”基础上,拓展上线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