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0.4.2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更新工作的意见》(西税发〔2019〕80号),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更新工作的意见》(西税发〔2019〕80号)等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提出异议的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争议。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启动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测算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XX县(市、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附件2)或《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第七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况之一: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
(三)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经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六)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七)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申请人自行委托具备三级资质以上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相关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转让人的购房原件资料(备案合同、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的价格争议申请理由正当、证据充足且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以下方式重新核定存量房的计税价格: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价格,以拍卖成交确认书所载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
(三)第七条的(三)(四)项以具备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为计税依据。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组织3至5名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并以评审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评估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
本条专家是指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评估价格,以鉴定结果为计税依据;
(五)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以备案合同、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作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审核相关资料,并结合判决、裁定、拍卖或评估的价格,重新调整计税价格,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XX县(市、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4)。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争议申请期限内,按照原核定计税价格缴纳税款的,争议处理流程终结。
第十二条 对同一存量房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申请人对《XX县(市、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发现争议处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或在本办法的框架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局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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