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6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关于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问题,省政府云政发[2004]13号文已作了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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