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1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云南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本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欠税的纳税人实行告知制度,根据欠税台账的登记,以及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向纳税人专门发函予以告知,并确认欠税金额。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纳税人欠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所有纳税人的欠税要建立台账进行登记,没有建立欠税台账的要在2004年3月底以前完善欠税台账登记。
三、各地在2004年1月20日前把开展欠税告知工作的情况通过电子文档在FTP上报省局,纸质文件在一月底前报省局。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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