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3]89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云国税发[1999]33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或发生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取得非承运单位开具或代开的运费发票;
(二)取得由货运中介机构开具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三)实行“一口价”的集装箱运费。
“一口价”集装箱运费是提铁路货物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以及各种发、到站运杂费的计价总和,上述各种费用在铁路货票上不单列反映。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运费进项税额抵扣,凡没有购(销)货物发票或不能提供应税劳务有效票据以及票证章 戳不齐全的,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运费结算单据的各项内容填写不实以及与购(销)货物发票或提供应税劳务有效票据的各项内容不符的,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运费抵扣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后,才能批准抵扣。
四、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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