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3]4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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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发[2003]4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我省各地国税系统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在堵塞税收漏洞、强化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增加以下内容,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税政部门牵头,稽查部门参加组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

      二、评估岗位职责

      (一)根据初评结果,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评估指标有1项以上(含1项)属于异常的异常户,将其《商贸企业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移交传递岗位;传递岗位不单独分设的,评估岗位填写《增值税纳税评估传递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商贸企业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评审工作小组。

      三、评审工作小组职责

      (一)评审工作小组对评估岗位初审出的异常指标,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和通过约谈举证,分析判断确定是否异常,是否移交稽查部门检查。但对评估岗位移交的异常户一年内必须至少移交稽查部门检查1次。

      (二)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的内容为纳税评估的各项指标。

      四、评审工作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填制《评审认定结论》,交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

      五、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据评审小组的意见进行分类处理:(一)对经评审认定无问题的,交评估岗位进行整理归档;(二)经评审工作小组评审有问题应予整改,但可以不移交稽查,填写《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移交评估岗位进行处理;(三)对经评审工作小组确定为移交稽查的,填制《纳税评估资料移交单》,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六、对税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在每季度的分析报告中,逐项分析异常原因和稽查部门反馈的查实问题情况。

      (二)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确定“税负率”参考值,对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期间。

      七、对稽查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对评审工作小组移交的异常企业,稽查部门应对异常指标进行认真仔细地检查;

      (二)按季将评审工作小组移交检查的情况反馈给税政部门。

      八、本通知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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