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3]2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对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改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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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对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改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3]25号

全文有效

  随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改革的深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边远、年销量较小的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经营的改革。为支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实行“两权分离”经营小型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以承包者或租赁经营者为独立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变更登记,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二、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要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后,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支)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实行“预征一结算”办法征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征税。

  四、各地应积极做好服务,支持企业的改革,同时要对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加强管理和指导,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特别要对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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