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6]563号
全文有效
红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请示》(红国税发[2006]2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解决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难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问题,同意你局提出的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一、在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专用条章。
二、本省小规模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购进农产品时,才能使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对象仅限于本省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四、小规模纳税人对《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2003]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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