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2006]18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6]180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针对全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普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此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7.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先给予3个月观察期,观察期内进行代开票,代开点已纳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处理,在以后纳税期内抵缴,观察期内取得货运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对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不但要对其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而且应深入企业,查看运输工具及其与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之间勾稽关系,财务核算情况,发票管理情况等,如实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反映企业运输业务流程及财务核算、缴纳税款、货运发票管理等基本情况,不能仅就书面申请资料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辅导,在辅导期内,对其实行按次限量供票,辅导期结束后,要对其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发票使用、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经审核同意,再正常供票。

  (三)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后续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和年审工作。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切实做到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好自开票纳税人审验关。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不能按照规定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收入和非货物运输收入;或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并开具运输发票,但在自有车辆中混有挂靠车辆、租赁其他企业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且收支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要坚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以确保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真实性,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秩序。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自开票纳税人按规模大小和营运范围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对规模较小、运输车(船)长期在外地经营的单位,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规定基层管理人员定期上门核查实际经营、发票使用情况,杜绝违规开票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遵从税收管理,正确、规范使用货运发票,整体提高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水平。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管领导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工作职能,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到位。为此,各州市局要加强对基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基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严格按总局和省局管理要求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审验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规定,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制定了《云南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试行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的通告

2022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期内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在集中缴费期间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资源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资源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通知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移动支付,丰富纳税人缴税方式,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在原有三方协议缴款、招行“一网通”基础上,拓展上线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