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对云南邮政企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6]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19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3年,我局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邮政企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3]9号),明确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云南省邮政局机关、昆明邮区中心局和全省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八个民族自治州所有邮政局、所的房产税免征三年。今年6月30日该项政策已执行到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上述邮政企业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6月30日前,免征上述邮政企业房产税。该项政策执行期满后,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上述邮政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
二、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个别邮政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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