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金额限制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6]92号
全文有效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金额限制问题的请示》(昆国税发[2005]5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2006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其受托单位(代开、代征单位)采用手工方式为申请单位或个人代开电脑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云南省临时经营专用发票》的,其代开每套发票总金额必须控制在十万元以下,超过此金额的代开发票无效。
你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防止有关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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