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5]69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31日
红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弥勒县复合肥厂申请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红国税发[2005]3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产品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所以对纳税人直接向化肥生产企业购买钾肥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复混肥,按规定其购买的钾肥产品不能按免税化肥计算。
二、对纳税人购买批发和零售的钾肥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其购买的钾肥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产品,按规定作为免税化肥计算。
三、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占其生产复混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不含70%)的,予以免征增值税。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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