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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次32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全文有效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止2005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不相适应的两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0〕195号)第五条第(三)项中“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和民办教师报酬”的规定删除。
二、《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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