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5]236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涉外)税收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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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涉外)税收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23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20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和适应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运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权限取消及下放后的后续管理,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国际(涉外)税收征管中的有关事宜明确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2004--9048号“对我省符合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和项目,继续给予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的规定,省局以云国税发[2005]197号文对鼓励类行业和项目进行了解释,文件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省局研究,各地除继续按照云国税发[2005]197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外,凡实际征收率(含免税、减税后)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定税率30%(不含30%)的,其地方所得税也予以免征。

  二、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由县(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并报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各州、市局已审批的不再重复。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列支等行政审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由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州、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审核)。

  四、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权限后,各地要加强领导,在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及其基层征收机关配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国际(涉外)税收各项征管工作。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努力提高涉外管理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国际(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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