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8]19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现就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调整情况明确如下: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管理。即:销售额或营业额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盈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盈利点的幅度为: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7,000元以内;提供劳务服务,月营业额在2,800元至3,200元以内。
三、在上述幅度内,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具体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云地税二字[2003]105号)规定的盈利点同时停止执行。
2022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期内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在集中缴费期间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移动支付,丰富纳税人缴税方式,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在原有三方协议缴款、招行“一网通”基础上,拓展上线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