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受赠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二字[2007]79号
全文有效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7]64号)收悉。关于个人转让受赠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有关购房时间的确定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转让受赠住房,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有关购房时间的确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有关营业税的购房时间执行。即:
一、对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二、对个人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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