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1日
根据省发改委要求,我委对设在我市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进行审核和上报。为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内资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另行发布)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外资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企业按内资企业标准执行,外方控股中外合资企业按外资企业标准执行。
二、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的程序
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到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出具确认书,由税务部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比等其他材料审核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改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材料,结合实地调研、查阅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资料,或请相关单位进行会审,认真审核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相关条目。
三、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需上报的资料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改部门上报请予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初审意见,并附企业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
7.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8.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9.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10.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11.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四、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审查申报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无误,经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改部门将该工作与我市“8185”产业培育提升计划结合,组织好重点培育提升产业企业所得税申请工作。
3.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改部门按要求做好已确认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统计、跟踪管理工作。
4.以上工作程序和办法,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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