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严禁擅自越权减免税收的通知
云政发[1999]125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云政发〔1998〕64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后,我省大部分地区作了认真的清理、检查和纠正,对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理顺税收管理权限,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期调查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在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擅自变通税法、越权减税免税现象时有发生;极少数单位和部门知法犯法,故意找借口造成拖欠税款;有的随意批准缓、欠税款并隐瞒不报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税的重要性,提高增强依法治税、依法纳税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省政府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依法治税,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地方税收政策,严禁越权减税免税、缓缴和豁免欠税;必须从讲政治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识,把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自觉执行和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认真清理和纠正越权减免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接通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立即纠正以下擅自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1)擅自超越权限自行制定减免地方税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和擅自批准豁免地方税欠税的行为;(2)擅自变通征收方式实行“包税”或征收“过头税”的做法;(3)违反税法规定和程序擅自超越权限审批缓缴税款,以缓代欠,以缓代免,随意延长税款缓缴法定期限的行为;(4)将省级收入作为地、州、市、县收入的混库现象;(5)擅自违反地方税收法规,造成拖欠税款的行为;(6)擅自变通、延长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今后,如再发现有上述擅自超越权限的错误行为拒不纠正的,对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对违法违纪金额一经查实,一律缴入省级金库。
三、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维护税法权威
地方税收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地方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地方税收政策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邮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利用邮政传递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建立同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制度,互通情况,紧密配合,对有关地方税收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迅速侦破,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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