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9]146号
失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饲料产品,无论以前是否经过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均应按《通知》要求,先到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即云南省饲料监察所(负责除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外的饲料产品检测)、云南化工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站(负责饲料级磷酸氢钙检测)进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合格后,持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附有审核同意证明和检验报告的书面免税申请(一式三份),国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生产销售糠麸、酒糟、油饼饲料产品的非饲料生产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凡1999年8月31日以前,未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完饲料产品免税申请的饲料生产企业一律不给予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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