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0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中、小学校办工厂、勤工俭学及科研本身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中、小学校举办对外营业的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和出租房产及用地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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