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6-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内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用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四、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已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含自印)。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五、本公告自 2016年9月1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一、 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适用范围
自2016年8月8日起在云南省电信行业先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9月1日起重点加快开票量大的行业(如电商、快递、金融保险、住宿、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三、发票领用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六、纸质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已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含自印)。
七、发票查验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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