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冬青原油 香叶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2-8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冬青原油、香叶原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冬青原油 香叶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同时也明确了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非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为规范统一我省部分植物油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同时也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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