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本文自2019.9.4日起失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
全文失效
2013-10-21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关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征缴统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
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2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期内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在集中缴费期间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移动支付,丰富纳税人缴税方式,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在原有三方协议缴款、招行“一网通”基础上,拓展上线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