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13]17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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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国税发[2013]171号

全文有效

2013-7-4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管理工作,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减轻基层税务干部负担,现将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管理规定如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网址:www.yngs.gov.cn;www.itax.gov.cn。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yngs.gov.cn,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在“办税服务”栏点击“普通发票填开”模块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登陆界面。如输入www.itax.gov.cn,直接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登陆界面。

  二、普通发票开填流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开填系统开票员设置。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管理员)、密码、校验码点击登陆,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普通发票开填系统,选择“设置”—添加开票员(录入开票人身份证号码、开票人姓名、开票人代码),填写完真实的开票员信息后点击“保存”完成添加开票员操作。开具发票必须用开票员身份登录,开票员用“开票人代码”用户名登录后即可进行发票开填。

  (二)普通发票开填。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员)、密码、校验码点击登陆,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普通发票开填系统,点击“发票开具”,选择相应的发票样式,输入发票号码点击“确认”,纳税人完成发票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保存打印”,系统将弹出窗口要求再次确认发票信息,确认正确无误点击“保存”对发票进行打印,完成发票开具。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涉税查询网址:www.yngs.gov.cn。

  (一)www.yngs.gov.cn网址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的唯一官方网址。其他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查找的网址,如:www.yunnanfapiao.com等,均属假冒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名义的非法网址,请广大纳税人注意识别。

  (二)在地址栏输入www.yngs.gov.cn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在“办税服务”栏右侧将看到涉税查询界面。普通发票涉税查询提供以下三项查询内容:普通发票流向查询、普通发票信息比对查询、丢失被盗发票查询。

  (三)普通发票流向查询。进入涉税查询界面,点击“普通发票流向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点击“提交”,完成普通发票流向查询。

  (四)普通发票信息比对查询。进入涉税查询界面,点击“普通发票信息比对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合计金额,点击“提交”,完成普通发票信息比对查询。

  (五)丢失被盗发票查询。进入涉税查询界面,点击“丢失被盗发票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点击“提交”,完成丢失被盗发票查询。

  四、普通发票网络开填系统发票验旧方式。普通发票验旧分自助验旧和自动验旧两种,自助验旧操作方为纳税人,自动验旧操作方为税务机关。

  (一)发票自助验旧是纳税人以管理员身份登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校验码登陆后,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选择普通发票自助验旧系统,进入验旧模块开始验旧业务。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输入所需验旧发票的月份(可能会多月,如果是多月则依次输入月份验旧),系统将自动检索并列出该纳税人所输入月份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分行列出正常填开及作废份数等信息(系统代码10为正常,20为作废),如果相符即勾选验旧信息点击验旧按钮进行验旧,如不相符则不验旧。验旧后,系统将自动将纳税人验旧信息与后台CTAIS数据进行比对,并自动在CTAIS中进行销号处理。使用开票员口令登陆无法进行发票验旧。

  (二)普通发票自动验旧是主管税务机关每月终了,通过后台系统对纳税人所开具发票尚未进行自助验旧的,由系统自动进行发票验旧的过程。

  (三)纳税人正常开具的发票通过验旧后,发票存根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的要求妥善保存。

  (四)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等通过自助验旧后,应当妥善保存全部联次发票,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如在保管期间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发票或不慎丢失、损毁发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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