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云财税[2011]130号
全文有效
2011.11.21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将我省除台球和保龄球(已经执行5%)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按5%征收。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抓紧组织落实上述三项税收调整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加大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动态管理力度,切实执行好减税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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