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66号
全文有效
2009-03-13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明确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所称“机构、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可不参加当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其他情形,由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明确具体范围和审批流程,并报省局(国际处)备案。汇算清缴工作中请注意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的衔接。
四、《管理办法》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法律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尤其是有涉外业务发生的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
五、《管理办法》的附表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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