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6]24号
全文有效
2006-02-17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目前的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我省采取逐步分类推行的方式实施:
(一)对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不适用本《申报办法》。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凡列为营业税重点监控对象的,严格执行总局的《申报办法》,并使用《申报办法》所附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应的申报表附表;不属于营业税重点监控对象,但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中能做到正确核算各项应税收入、减除项目金额及免税收入等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执行《申报办法》、或采用我省现行纳税申报表(即《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报告)表》、《地方税(费)申报表》)。一经确定采用我省现行纳税申报表的,必须增加《营业税纳税申报明细表》(附后)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同时填报。
(三)营业税重点监控对象的划分标准,由各地根据本辖区的地方税税收收入和税源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本《申报办法》中涉及的新申报表及附表的印制、领用等管理,仍按现行纳税申报表的管理办法运作。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由各地根据征管条件自行确定。
三、《申报办法》中涉及的新申报表及附表,自2006年4月征期开始启用。
四、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仍按我省现行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按工作职责范围及时反馈省局对口处(室)。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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