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三字[2004]1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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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4]10号

全文有效

2004-11-15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贯彻执行“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并认真做好纳税人业务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凡符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等条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说明。纳税人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1、不使用或未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不使用或未利用土地的情况说明,其中应说明土地座落地点(包括四至标线)、面积、使用年限、适用等级税额、闲置起止时间、未来使用意向等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对上述材料按规定备案。

         三、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应在开始使用时,自觉恢复按规定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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