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征字[1995]5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刻制本单位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并组织好加盖工作。对领购专用发票时拒绝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的,不得发售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印模,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下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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