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8]40号
全文有效
2008.05.29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以当地州、市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每年均应作相应调整。今后省局不再规定统一标准。
二、当地州、市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不足12,000元的,以12,000元确定;超过12,000元的,以实际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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