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11-27
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所附《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裁量权暂行办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所附《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备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本裁量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即将面临较大范围的修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涉及税务登记的行政处罚规定也将修改,且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因此,本裁量基准将在试行一段时间后,结合上位法的修订和权责清单的推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应根据最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3.基准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4.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中建议取消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暂未列入对未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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