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11-2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以及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据,现对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公告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按季申报纳税人属于查账征收的,应分月填写财务报表,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和方式报送。”予以废止。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款“涉税备案办理后,若《涉税备案表》所记载内容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税收法规政策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变化情况或者重新办理备案,或者办理终止备案相关事宜。”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解读稿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据,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以及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工作要求,结合税收管理实际,我局对以下两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公告废止。
一是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按季申报的办理”第二款关于按季申报纳税人属于查账征收的,要求其分月填写财务报表,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和方式报送的内容予以废止,相关事项按最新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是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款中有关涉税备案条件变更后,要求纳税人自备案条件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或终止备案的内容予以废止,相关涉税备案事项的办理按最新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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