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10-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发布后,为保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省准确、规范执行,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的解读稿
为保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省准确、规范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废止有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201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制定依据已不再具有法定效力,且与新的相关规定存在口径不相一致问题。因此,为保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省准确、规范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以下简称省国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二、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
三、公告主要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国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四、其他事项
该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后,云南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指标的计算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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