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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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1-13

为深入推进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

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是指对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可以不填写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采集相关税务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税务登记事项。

目前,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的范围为: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个体经营设立登记、临时经营设立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和复业登记。纳税人办理以上税务登记事项时无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经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验资报告的报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纳税人不需再提交其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但下列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类企业(详见附件),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仍需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  称

依  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1025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131025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1025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

20131025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为深入推进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三个三”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对部分税务登记事项“免填单”服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设立登记附列资料报送等事项进行明确。

在公告明确的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事项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可以不再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直接向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口述,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相关税务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后打印出制式文书,交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签章认可的文书具有证明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法律效力。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除现行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27类行业外,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不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附列资料。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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