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1-13
为深入推进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
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是指对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可以不填写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采集相关税务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税务登记事项。
目前,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的范围为: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个体经营设立登记、临时经营设立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和复业登记。纳税人办理以上税务登记事项时无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经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验资报告的报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纳税人不需再提交其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但下列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类企业(详见附件),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仍需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
名 称 |
依 据 |
1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 |
商业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3 |
外资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5 |
信托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6 |
财务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 |
金融租赁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8 |
汽车金融公司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9 |
消费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0 |
货币经纪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1 |
村镇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2 |
贷款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4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5 |
证券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6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17 |
基金管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8 |
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0 |
外资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21 |
直销企业 |
《直销管理条例》 |
2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23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24 |
劳务派遣企业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5 |
典当行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7 |
小额贷款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为深入推进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三个三”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对部分税务登记事项“免填单”服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设立登记附列资料报送等事项进行明确。
在公告明确的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事项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可以不再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直接向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口述,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相关税务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后打印出制式文书,交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签章认可的文书具有证明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法律效力。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除现行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27类行业外,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不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附列资料。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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