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3-6-1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等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我省试点实施前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度应税服务营业额÷(1+3%)。
试点实施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三条要求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本公告以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具体安排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纳入此次“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在2012年度(会计期间)所提供的应税服务(指此次“营改增”所涉及的“1+7”服务)年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除可按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外,均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我省试点实施前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根据纳税人2012年度应税服务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试点实施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行为,且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如何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行为,且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其提供的“营改增”应税服务应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是其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额已经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如何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是其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额已经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2013年8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如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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