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6〕37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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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8-30),本文全文失效。

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375号

全文失效

2006-11-14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文件精神和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第二条  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出口货物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第四条  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前,必须持主管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一式三份,到所辖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审核签章手续,退税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其中一份留存备查。在第一笔料件进口后30日内,出口企业须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到退税部门办理加工手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的,其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抵达生产企业后30日内,凭以下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⑴ 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⑵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⑶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⑷ 加工合同;

 ⑸ 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发票。

  第六条  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工缴费收入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手续。

  第七条  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凭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⑴ 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⑵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⑶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⑷ 加工合同。

  第八条  来料加工复出口企业或来料加工企业必须持退税部门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方能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对不提供退税部门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征税部门不得免征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九条  出口企业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出口后,在到海关进行加工手册缴销之前,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退税部门办理加工手册确认手续。退税部门在核实加工手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作“与原件相符”签章,并将复印件留存以备办理加工手册核销使用,将原件返还企业到海关进行缴销。

  第十条  出口企业来料加工手册在海关缴销完毕30日内,应填写《来料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留存退税部门的复印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5、海关手册结案通知;

  6、出口收汇核销单;

  7、已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事项。

 第十二条  出口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向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登记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未按规定向退税部门办理加工手册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退税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发生的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严格监管,按季对本部门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业务进行清理,督促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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