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中国:中国香港2022年税务条例草案正式发布,怎样继续在香港就股息收入作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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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2022年税务条例草案正式发布,怎样继续在香港就股息收入作免税处理?

日期:2022-11-28 毕马威中国

相信不少人看过整份刚发布的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 (“修订条例草案”) 后仍然存在不少疑问,例如: 草案条文中“香港收取”的新税务概念是如何判定、从香港以外收取的四类指明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置收益及就使用知识产权所收取的收入)是如何才可继续获豁免缴付香港利得税、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判定、持股要求豁免条件如何应用和申请税务局局长意见的好处等等……笔者将把以上谜团逐一拆解。

背 景

香港税务局 (“税务局”) 指出,根据最新的国际税务标准,纳税人如要在某个税务管辖区享有税务优惠待遇,就必须在该税务管辖区有实质经济业务,所赚取的相关收入与其在该税务管辖区进行的实质活动两者必须有明确联系。此外,为支持国际打击跨境避税和防止双重不征税,香港承诺依据欧盟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就四类指明收入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该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把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并就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事宜订定条文。相关条文有待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

根据修订条例草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假如跨国企业实体(包括在香港上市的集团或一些在中国香港设立的控股公司,且在中国内地有运营实体的跨境企业集团)在“香港收取”1的上述四类指明收入未能符合推定条文的例外要求下,将视作源自香港及应课缴香港利得税。就股息而言,推定条文中的例外要求是指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和“持股要求”, 本文将就股息收入作进一步分析。

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在新的税法下,假如跨国企业实体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它在香港收取源自外地的股息将可继续获豁免缴付香港利得税。一般而言,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该公司需要在香港雇用足够数量且具有进行指明经济活动所需资格的员工,以进行该等活动,及为进行该等指明经济活动而在香港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总额。但税务局曾表示,不同行业的经营模式各不相同,因此税务局没有就经济实质要求订定任何最低门槛,他们会按每个个案的事实和情况作出考虑,没有统一标准。其中纳入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业务所需的平均员工人数、员工是全职聘用与否、员工资历、公司的管理和行政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办公处所是否用于进行相关活动,而该处所是否足以进行该等活动等等。

假如跨国企业实体是一间纯股权持有实体,即纯控股公司,该实体只要通过简化经济实质测试,其外地收入将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所谓纯控股公司,该实体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权益,以及仅赚取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和相关的附带收入。在简化经济实质测试下,该实体亦需要符合《香港公司法》下的公司申报要求,包括公司注册、有限合伙注册及商业登记等,和在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及处所,以进行指明经济活动,或可以较低的经济实质获得股息免税处理。

税务局破天荒在修订条例草案刊宪后推出过渡性措施,企业可按其自身业务需要向税务局申请税务局局长意见确定其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好处是企业实体可依赖该项意见,在其利得税报税表填报已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从而确保其实体税务明确性。笔者建议企业考虑通过该申请以确认将来股息收入可继续获得免税许可,避免不必要的税负。

符合“持股要求”

假如企业实体不能符合经济实质相关的要求,究竟还有其他方法吗? 答案是相对比较客观的“持股要求”可作替代方案,该方案可方便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的企业实体申请税务豁免。相关持股要求条件包括:

该企业实体属香港居民人士、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人士

该企业实体在累算有关外地股息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在该获投资实体中持续持有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及

该企业实体能证明修订条例草案中的“反滥用规则”不适用。

综合而言,如果跨国企业实体计划在2023年1月1日后,仍就其从外地取得的股息符合税务豁免要求,从长远角度来看,管理层可考虑符合“持股要求”;或将香港公司打造成纯控股公司,以通过简化经济实质测试;还可以通过在中国香港聘用足够的合格雇员并产生足够营运开支,以满足一般经济实质要求。

尽管税务局已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日(即2022年10月28日)同时发布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示例,但由于有关豁免征税机制的规则相当复杂且在实际操作上仍有不少需要厘清的事项,因此相信不少尚待厘清的问题仍有待修订条例草案由立法会通过和欧盟对相关税务条文确定后,当税务局发出相关《释义及执行指引》时才有更明确的答案。笔者建议大家——“该行动了”,除了重新审视企业集团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外,企业集团管理层亦应“筹划未来,作好准备”,考虑采取短、中、长期的应对策略,以及结合集团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优化集团控股结构。

1“香港收取”涵义指该笔收入 (1) 是汇入、传送至或带进香港的;(2) 被用于偿付就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或 (3) 被用于购买动产,而有关动产被带进香港。该笔收入须视作在有关动产被带进香港时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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