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应多一些合规性考量
2018年08月31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10作者:吕亚峰
高新技术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如果不能与该技术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匹配,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在实践中,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就不太注意这一点,从而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因此,在向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时,高新企业应多一点合规性考量。
研发投入加大,盈利不增反减
■典型案例
T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营继电器的生产制造,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开始,企业累计投入5000余万元用于技术研发,取得了30余项专利技术。此外,企业按合同约定,每年按销售收入的3%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技术使用费。2011年以后,企业加大了研发投入,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已超过境外技术使用费的支付金额。但是,企业的盈利额不增反减,息税前利润率从2012年前的两位数下降到个位数。
■风险提示
境内企业持续多年发生大额研发费用支出,而境外关联方授权使用的技术没有进一步提升改造,同时境内企业利润水平呈现下降趋势。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和费用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及时调整技术使用费的提取比例。如果仍然按原定比例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使用费,就违背了独立交易和支出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同时,企业利润水平出现下降,表明企业的利润水平没有与其承担的研发职能相匹配,大量研发投入并未得到合理的补偿,企业有可能通过商品的关联购销转移部分利润。
核查此类问题时,税务人员应结合企业盈利下滑的情况,着重论证技术使用费支付的合理性,要求企业说明,与技术使用费对应的境外关联公司许可使用的技术和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有何区别,企业从境外公司许可使用的技术中获得了哪些具体收益,企业获取的收益与支付的技术使用费是否匹配等情况,以确定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核心技术变更,支付比例未变
■典型案例
Y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光学仪器的研发和制造。企业从2008年开始一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作为申报条件的企业核心技术经历了变更。2008年度~2010年度,企业申报的核心技术是境外关联方独占许可的专利,但在2011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的两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其自主拥有的多项专利取代了独占许可的专利,被企业申报为核心技术,并获得当地科技局的审核通过。
■风险提示
企业核心技术的变更,意味着企业自主科技实力获得了长足进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开始替代外方技术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这同时说明境外关联方许可的专利技术,经过国内企业不断吸收转化,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大减。此时,企业应按支出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及时调整技术使用费支付水平。如果企业仍按照原定比例支付技术使用费,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企业技术使用费的支付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核查此类问题时,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历年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查看企业申报的核心技术是否由独占许可的外方技术变更为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专利技术逾期,境外支付继续
■典型案例
A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制造,2008年起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与境外投资方B企业签订了技术许可使用协议。根据约定,B企业授权A企业使用其拥有的电子设备制造的3项专利技术,A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的5%向B企业支付技术使用费。2016年,税务人员通过专业网站查询,发现这3项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期已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4月和2015年11月到期,但企业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许可费1100万元。
■风险提示
境外关联方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期已到期,境内企业仍然向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使用费的支付缺乏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应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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