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国家税务局、陈金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27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03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白鹤街1号。
被执行人:陈金树,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赣11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金树的银行帐户限额179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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