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地方税务局、宋翔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5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602行审08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014640017Q。
法定代表人:徐庆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南京,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宋翔,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05年10月10日、2009年12月28日、2011年12月26日分别作出的税字(2005)第4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鹰月地税限改(2009)1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月湖地税缴字(2011)第1001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月湖地税缴字(2011)第1002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有效的执行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税字(2005)第4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鹰月地税限改(2009)1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月湖地税缴字(2011)第1001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月湖地税缴字(2011)第1002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鹰潭市月湖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税字(2005)第4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鹰月地税限改(2009)1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月湖地税缴字(2011)第1001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月湖地税缴字(2011)第1002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卫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张 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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