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彭志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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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彭志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3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小梅。

被执行人:彭志荣,男。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8)42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志荣人民币147563.21元(其中执行款145481元,执行费2082.21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昌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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