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萍乡市祝萍钢材经营部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15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公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MB189558XG。
法定代表人:何礼明,局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祝萍钢材经营部,,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硖石钢材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4197609-4。
经营者:周建祝,萍乡市祝萍钢材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萍乡市祝萍钢材经营部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30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曹志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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