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103行审28号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张洪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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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张洪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2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103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住所地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常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费以成,该局法规税政科科长。

被执行人张洪平,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岚安地税税通[2017]070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被执行人张洪平履行该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13日,经日照市岚山区春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侯学平中介,促成张洪平与朱新杰转让房屋协议。张洪平为房屋的出卖人,协议约定转让的房屋价格为48万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税务机关核定被执行人应纳税款共计4800元。被执行人的该项税费由房屋中介机构经营者侯学平代为交纳,因侯学平采取了伪造税票、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解缴税款。侯学平本人也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6月19日,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安东卫中心税务所向被执行人张洪平发出应纳税款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被执行人对应缴纳税款数额未提出异议。2017年8月17日,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安东卫中心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被执行人张洪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张洪平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税款4800元,并承担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核定税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经审查,本院依法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安东卫中心税务所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洪平发出的日岚安地税税通[2017]070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限被执行人张洪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缴清税款4800元;逾期不缴纳,本院将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收取执行期间迟延履行的利息;

三、限被执行人张洪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纳未缴纳税款加处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申请执行人按逾期天数确定)。

上述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洪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牟立华

人民陪审员  赵家安

人民陪审员  胡宝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记员    孔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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