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英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9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03行初105号
原告王传英,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建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言东,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大亮,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王传英诉被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第三人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王传英诉称: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官商勾结,恶意拖欠原告劳务工程款,导致大量农民工工资无法付清。原告为了维护农民工的血汗钱和劳务工程款的合法权利,决定以公民身份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于2017年1月4日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提供:“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度缴纳税款的相关信息、2012年度查处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漏税的相关信息、2012年度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税”等相关信息。但是青岛国家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明显属于违法。第三人青岛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有故意的行为,涉嫌行贿,官商勾结,致使该案迟迟得不到合理赔偿,因此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其作出处罚。原告请求司法部门向监察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书,依法追究开发商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基于此,原告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青岛国家税务局对原告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017年3月21日被告作出鲁国税复告字【2017】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原告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17年3月21日被告作出的鲁国税复告字【2017】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其向正确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原告按照被告的告知已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了相同的行政复议,该总局也作出了复议决定。故原告向被告要求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复议职责在法律和实际上不具备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传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谢似波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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