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103行初94号王瑛贤与济南市地税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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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瑛贤与济南市地税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3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03行初94号

原告王瑛贤,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钦博,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瑛贤诉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瑛贤诉称:被告受理原告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后,两次延期,至今未见履行。诉讼请求为:一、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月;应发金额、津贴1547元;保留工资8849元;职务补贴9420元;岗位津贴7055元;基础绩效8141元;六补交通14480元;过节费16680元;住房补贴44186.10元;物业补贴6370元;规范补贴:27760元;电话费5310元)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立即将2017年11月10日决定受理的(编号:201701)法定职责履行到位。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应当具备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检举济南莲花山殡仪馆有关人员偷漏税行为,要求查处。该事项并不涉及原告本人的合法权益,即被告是否查处案外人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原告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瑛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李 彬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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