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10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5执异21号
异议人: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西路950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民,局长。
申请执行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田茂伟,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对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龙园公司在东阿县财政局的备退保证金1289.5万元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优先支付龙园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10673623.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称,龙园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10673623.5元。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已将该欠税案件申请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轮候冻结了龙园公司在东阿财政局的土地竞买保证金1100万元,执行裁定书为(2016)鲁1523执117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的规定,我局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执行中优先支付龙园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10673623.5元。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茌平县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4日茌地税询[2015]1207号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15年12月7日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2、2015年12月7日茌税限缴字[2015]120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显示被执行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缴税款7683202.28元,其中2010年66014.0元,2011年140451.2元,2012年410240.7元,2013年6732455.49元,2015年334040.89元,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执缴款之日的滞纳金;3、龙园公司向东阿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400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份及东阿县国土资源局和龙园公司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龙园公司一诺·绿苑龙城一期项目销售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一诺·绿苑龙城未缴纳税款明细复印件一份;5、龙园公司2010年至2013年缴税明细复印件各一份;6.异议人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茌地税通[2016]06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其中税款7583202.28元,滞纳金2990421.20元,限龙园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前缴纳;7、龙园公司向异议人提供的关于茌平建设项目的财产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及茌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龙园置业茌平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的说明原件一份,其中显示龙园建设一诺绿苑龙城二期项目B6、B11两幢尚未开工,未建设的土地一块约15亩;8.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6日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及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执行人九洲公司称,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请求优先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主张及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九洲公司索要的是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的工程款项,茌平县地税局主张的是茌平县建设工程项目的税款,税务局不能要求用东昌府区的工程款支付茌平项目的税款。我公司申请查封的茌平县茌土字(2010)95号土地使用权一宗,法院已解封,正在施工建设,异议人完全可以对该土地进行处置,用于偿还税款。二、茌平县地税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不能适用于本案,该条只是笼统地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一般人的理解角度来说,如果龙园公司既欠税款又欠普通债权,且均未进入法律程序,茌平县国税局可以该条规定要求先交税款后还债务。但本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优先受偿,所以茌平县国税局要求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不足。三、九洲公司的债权不是无担保债权,龙园公司向东阿县财政局交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就是用九洲公司所建楼盘的销售款交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施工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我公司对该款项依法享有优先权,不是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另外,我公司在2014年12月23日就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该保证金是在2016年7月1日,所以当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我公司的债权不是无担保债权,而是有担保的债权。茌平县人民法院根据茌平县地方税务局的申请,轮候查封了该土地保证金,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作为后手查封,要求优先执行前手已经查封的款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茌平县地方税务局对欠缴六年的税费不进行及时追缴,其与龙园公司存在明显利害关系。东阿县财政局备退龙园公司的4000万元土地竞买保证金,三家施工单位申请法院查封1930万元,尚剩余2070万元。如果欠缴税款,为什么不早采取措施?从茌平县地方税务局提交法院的龙园公司2016年6月22日出具的“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茌平建设项目的财产情况说明”可以看出,龙园公司已把财产信息提供给异议人,剩下的2070万元备退保证金足够支付税款,但是异议人不履行职责,不采取措施,却在法院提取的案款中要求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不能接受,请求法院驳回异议,并将案款尽快过付给九洲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称,异议人的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异议人茌平县地方税务局应向龙园公司追缴税款。龙园公司现在正常经营,其拥有茌国用(2010)第095号土地使用权一宗、一诺林花小筑小区多处房产及不少于300个车位、银行存款等诸多财产,茌平县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法要求龙园公司缴纳税款,并立即对其名下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税收征收措施。依法将涉嫌逃税、逃避追缴欠税的龙园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以追缴龙园公司所欠税款。茌平地方税务局所主张的欠税系茌平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税款,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款项为东昌府区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工程款,异议人无权从答辩人所主张的工程款中要求偿还龙园公司所欠税款。二、异议人无权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缴涉案税款。本案所涉退还的土地竞买保证金700万元系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款项,该款项已提取至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并未在龙园公司名下,龙园公司已失去控制权。根据税收征收法的相关规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代扣代缴义务,故茌平地方税务局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履行缴纳义务。异议人明知龙园公司在东阿县财政局存有备退的土地竞买保证金4000万元,却怠于履行职责,不向龙园公司追缴所欠税款,造成龙园公司将剩余的2070万元保证金转移的后果,异议人作为执法机关未对该2070万元款项采取强制措施,反而对本案已经冻结的涉案款项又进行轮候冻结,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三、异议人称龙园公司欠税高达一千余万元,应属其未依法及时征收所致。龙园公司所建设的一诺绿苑龙城项目房产早在2013年便已销售完毕并已交付业主使用,但尚欠如此巨额税款,其责任在于异议人自身。四、本案答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与龙园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涉及农民工工资是否能够发放的社会问题,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历时一年零八个月之久,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大量农民工盼望拿到工资,春节临近,正值农民工索要工资的高峰时期,如涉案款项不能执行到位,势必引发大量农民工上访,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九洲公司与龙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方成公司与龙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上述两案诉讼期间,依九洲公司、方成公司的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1日、6月24日保全冻结了龙园公司在东阿县财政局备退的土地竞买保证金800万元、70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11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龙园公司在东阿县财政局备退的土地竞买保证金695万元、594.5万元。
异议人申请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龙园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轮候冻结了龙园公司在东阿县财政局的土地竞买保证金1100万元。2016年8月10日,异议人向本院发函,申请协助优先执行龙园公司欠缴税款10673623.5元。本院复函认为,对于被执行人经营中欠缴的税款,异议人申请协助优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11月8日,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龙园公司欠缴的税款应否在本院执行的案件中优先支付。
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龙园公司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10673623.5元均发生在2015年12月7日之前,异议人最后一次催缴暨茌地税通[2016]06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定的缴纳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前。龙园公司2016年6月22日给异议人提交了财产情况说明中明示该公司“有未建设的土地约15亩、东阿缴纳的土地保证金4000万元”等财产,而且,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裁定解除了龙园公司名下的茌国用(2010)第095号土地使用权一宗。作为税收执法部门,异议人在征收限期截止后并未对上述已知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而是在龙园公司将法院冻结外的剩余2070元保证金领取后,才申请茌平县人民法院对已被其他法院保全的保证金进行了轮候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应该首先用于缴纳税款。本案中,龙园公司既未进行清算,也未有证据证明龙园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该公司尚有其他财产缴纳税款,异议人请求在本院提取的被执行人的备退保证金中优先支付税款,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宁照铜
审判员 张广军
审判员 史兆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如意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惠民县爱依蓝服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4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
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2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吕成果与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税务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19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淄行终字第23...
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章丘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