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行初字第130号李言强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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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言强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3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市行初字第130号

原告李言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建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湘晖,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友斌,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向原告李言强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邮寄件载明的地址为原告李言强立案时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6号院1号楼2单元1205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代码为:*EY988986903CN*。2015年6月26日上午11时30分许本院行政庭书记员刘双双拨打原告李言强立案时留下的手机号码,该电话关机。当天下午13时50分许本院行政庭书记员刘双双通过11183查询上述邮件回执情况,被告知邮件以“揽收人拒绝接收”为由被退回。2015年7月3日下午15时许本院行政庭书记员刘双双拨打原告李言强立案时留下的手机号码,电话拔通,书记员告知上述邮件邮寄及被退回的情况,并告知原定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7日上午9时,地点在我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因离开庭时间较近,故要求李言强7月7日上午9时到三楼第十六审判庭接收本案诉讼材料或开庭,或商量具体开庭时间问题。2015年7月7日上午8时55分许行政庭书记员刘双双拨打原告李言强立案时留下的手机号码,电话关机。直到当天9时15分,原告李言强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立案时确认送达地址,但本院却无法按照上述地址完成送达。后本院电话通知其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其当天当庭开庭或领取诉讼材料另行协商开庭时间,其表示同意后,未按时到庭且关闭电话导致开庭当天本院无法联系原告。本院已经通过所能采用方式通知及传唤原告。原告上述行为属于不配合法院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庭后原告一直未联系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言强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人民陪审员  李智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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