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税务局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行辖4号
原告临沭县盛达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莒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孙诚霞
审 判 员 王茂峰
人民陪审员 孙成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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